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3民初3494号
本院对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天健机电有限公司、天津青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第三人天津勤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津0113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上述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倒数第一行中“***”变更为“***”。第五页第九行和第十行“***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与第三人建立劳动关系”变更为“***与第三人签订劳务合同,与第三人建立劳务关系”。第五页倒数第五行“死者***”变更为“死者***”。第七页倒数第三行“被告天健公司”变更为“被告青川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