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4民初13142号
原告:北京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院8号楼11层1-1218。
法定代表人:彭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萍,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渐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高新阳光大厦C幢2层3-2号。
法定代表人:晏明佐。
原告北京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科诺公司)诉被告云南渐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渐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科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渐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泰科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2018年12月20日前归还。原告于《借条》出具当日将借款支付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渐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5日,泰科诺公司向渐飞公司汇款1万元,备注用途为借款。同日,渐飞公司向泰科诺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渐飞公司向泰科诺公司借人民币壹万元整,渐飞公司最迟于2018年12月20日前归还至泰科诺公司银行账户,逾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渐飞公司将上述《借条》拍照后通过微信方式传给泰科诺公司。借款到期后,泰科诺公司多次催促还款,渐飞公司至今未还款,
上述事实,有《借条》、汇款记录、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泰科诺公司与渐飞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定履行权利义务。渐飞公司在出具《借条》后未按约定时间返还借款,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泰科诺公司要求渐飞公司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渐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云南渐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北京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金额为准),由被告云南渐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尤文静
人民陪审员 赵惠云
人民陪审员 孙 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