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28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樟村社区罗塘路四号金枝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2494495W。
负责人:温建新。
被执行人:佛山市瑞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北湖一路圣地广场A1座07层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118716Q。
法定代表人:林炳周。
被执行人:林炳周,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瑞喆投资有限公司、林炳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13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佛山市瑞喆投资有限公司、林炳周应支付货款520000元、违约金98500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执行查明,本院另案【案号:(2018)粤0605执2056号】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佛山市瑞喆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地块在剩余租期内的使用权及该地块上盖建筑物在剩余租期内的使用权进行评估,故本案暂无法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林炳周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另案【案号:(2018)粤0605执2056号】已依法委托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院复函称被执行人在当地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国安
执行员 吴颖诗
执行员 梁伟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