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4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樟村社区罗塘路四号金枝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温建新。
委托代理人高仕良,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袁山贝村新围高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林少琳。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粤1971民初283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货款70000元、违约金17930元及受理费157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二)于2021年4月1日到被执行人东莞市润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调查,经向当地村委会了解该公司已关闭。(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苏州东奥电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4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添荣
审判员  张翼飞
审判员  邱宝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醒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