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2民初214号
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
法定代表人:***,总裁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曜,男,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际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中铁物探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睿,北京市天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睿,北京市天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托公司)因与被告北京恒际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廊坊市中铁物探勘察有限公司、被告中铁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海信托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海信托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由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 雪
审 判 员 石 东
审 判 员 周 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