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3民初2033号
原告:安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
被告:山西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安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1元,由原告安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