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民辖终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建新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4-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29岁,汉族,户籍地***市裕华区。
上诉人***盛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2民初9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盛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新乐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其次,上诉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或***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诉讼应由在***新乐市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邢台市桥东区,故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武 洁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