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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发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石家庄盛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1104号 原告:景县发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家庄盛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建新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济南市历城区。 第三人:***,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原告景县发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盛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景县发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县发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县发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3元,由原告景县发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