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1104号
原告:景县发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家庄盛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建新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济南市历城区。
第三人:***,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原告景县发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盛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景县发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县发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县发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3元,由原告景县发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