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升通电梯有限公司

浏阳市升通电梯有限公司与浏阳市财智广场某某业主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81执5586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升通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浏阳市财智广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业主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升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财智广场***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81民初7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届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财智广场***业主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39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