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民初873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南滨江路**。
代表人:王仲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泉,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使安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余姚市肖东工业园区西环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汪倍妃。
被告:**来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白水冲村**iv>
法定代表人:徐东锋。
被告:余姚市四明湖土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橫坎头村v>
法定代表人:夏再龙。
被告:余姚市明月灯具厂。住所地:。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汪巷村v>
代表人:汪银苗。
被告:汪银苗。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被告**使安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汪倍妃、**来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四明湖土木材料有限公司、余姚市明月灯具厂、汪银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岑益娇
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
人民陪审员 卢贤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曹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