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明月灯具厂

某某燎原担保有限公司、某某市金星玻璃制品厂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81执3941号
申请执行人:**燎原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雷路**号(交通银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7562306XA。
法定代表人:邵运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金星玻璃制。住所地:**市梁弄镇汪巷村巷村。组织机构代码:73016770X。
代表人:汪孝苗,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使安纳照明电器有限。住所地:**市肖**工业园区**环**路**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62059351N。
法定代表人:汪孝苗,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市明。住所地:**市梁弄镇**溪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44972945U。
代表人:汪银苗,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汪孝苗,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市。
被执行人:汪倍妃,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汪银苗,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汪红娣,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燎原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金星玻璃制品厂、**使安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市明月灯具厂、汪孝苗、汪倍妃、汪银苗、汪红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市金星玻璃制品厂、**使安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市明月灯具厂、汪孝苗、汪倍妃、汪银苗、汪红娣的银行存款450万元。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市金星玻璃制品厂、**使安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市明月灯具厂、汪孝苗、汪倍妃、汪银苗、汪红娣的银行存款4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严 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曹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