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明月灯具厂

杭州热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某使安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81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热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一幢(北)三楼B30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865250149。
法定代表人:斯臻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使安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肖东工业园区西环南路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62059351N。
法定代表人:汪孝苗。
被执行人:**来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白水冲村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8009045K。
法定代表人:徐东锋。
被执行人:余姚市四明湖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横坎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47370472X。
法定代表人:夏再龙。
被执行人:余姚市明月灯具厂。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东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47972945U。
投资人:汪银苗。
被执行人:余姚市金星玻璃制品厂。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汪巷村。组织机构代码:73016770-X。
投资人:汪孝苗。
被执行人:汪孝苗,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汪倍妃,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汪银苗,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热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使安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来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四明湖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余姚市明月灯具厂、余姚市金星玻璃制品厂、汪孝苗、汪倍妃、汪银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热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孝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属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81执7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曹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