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1民初4426号
原告:***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银山路东、漓江路南安全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畔(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工农湾樱花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畔(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胡 海
人民陪审员 顾 强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向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