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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畔(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1民初4426号 原告:***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银山路东、漓江路南安全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畔(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工农湾樱花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畔(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胡 海 人民陪审员 顾 强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向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