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银山路东漓江路南安全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畔(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工农湾樱花大厦A-2204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畔(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11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8)鄂0111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