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民终1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湖南***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61号湘麓国际花园二期酒店公寓1202-1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银山路东、漓江路南安全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2民初9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硕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给付货款责任,并且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关于合同目标的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销售合同》附件2第一条技术要求中明确标明“……系统达到如下目标:培训拖拉机的熟练驾手。根据拖拉机驾驶操作的基本使用方法和规则,设计培训课题,实现对拖拉机驾驶者操作培训……。拖拉机驾手的操作评判,根据国家要求的拖拉机驾驶培训规则、拖拉机研制单位的正确驾驶行为规则和课题目标,对拖拉机驾驶者的操作进行评判……”,并且在第2.2功能实施阶段细则中明确约定了一、二、三期所要实现的内容,其中二期要求实现功能“田间作业的仿真度优化提高及完善农具的田间作业功能”,三期要求实现功能“驾驶员培训课题,指导驾驶员在某些特定环境下,实现课题目标,并对课题目标进行打分评判,给出分析报告”。由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要达到的目的,即用于教学及培训模拟。而被上诉人不仅没有开发完毕软件的二期、三期工程,就连最基本的硬件也没有交付完毕。因此被上诉人虽然在合同履行中向上诉人交付了部分硬件以及对软件进行了部分开发,但是由于完全没有达到上诉人对于合同所期待的目标。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履行的内容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上诉人在此基础上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要求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其次,关于被上诉人延迟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问题。由于被上诉人能力及经验的缺乏,导致涉案项目开发极度缓慢,被上诉人辩称系交付标准的问题明显在推脱责任,由于有关的交付标准已经在《销售合同》附件中有了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只需要按照要求开发就可以了。另外上诉人作为软件的购买方,当然是缺乏软件开发的专业能力,在任何情况下期待的只应是最终交付的软件。关于付款的节点问题,根据在《销售合同》价格构成中的软硬件价格可以看出软件占了较大的比例,不可能如被上诉人所述的仅交付部分硬件就要求上诉人支付大部分的款项,需要说明的是,合同涉及的拖拉机驾驶舱主体是由上诉人一方提供,被上诉人提供的硬件也仅是在驾驶舱的基础上进行改装,即使如此,被上诉人也没有交付完毕所有的硬件设施。因此被上诉人合同履行的进度并没有达到合同的要求,上诉人也就不存在继续付款的问题,因此被上诉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再次,关于合同是解除还是终止的问题。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系要求上诉人支付剩余没有支付完毕的货款,并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因此从被上诉人的原诉请中即可看出被上诉人认为其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因此不存在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问题。而原审法院却认为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对交付的标准、时间等问题已经达成了新的合意,认定合同已经终止,并不符合事实。虽然上诉人工作人员向被上诉人发送了合同变更说明,但该变更说明被被上诉人明确否决,并且被上诉人授权代表也向上诉人表述项目不往下做了,该行为应当视为被上诉人单方终止履行合同义务。并且《销售合同》附件1明确注明要严格控制项目变更,并且需要以书面形式变更。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时,被上诉人明确表述不再继续履行,属于合同的根本违约。最后,关于原审判决金额的问题。原审中法院询问被上诉人是否对于软件开发价款进行鉴定,被上诉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因此被上诉人放弃申请鉴定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即无法证明其所交付软件制作完成度。由于软件的开发设计属于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原审法院审判人员并非软件开发专业人员,同时也没有亲眼见到所交付的设备和开发的软件,径自利用自由裁量权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160000元没有任何法律以及事实依据。综上,被上诉人履行合同严重拖延,并且在没有制作完成并达到上诉人所要求的主要目的的情况下擅自终止软件开发,构成了合同根本违约,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硕博公司辩称:1、款项问题。硕博公司一审时诉求款项构成为到货款和相应利息、验收款和相应利息、违约金合计367500元,根据销售合同中付款方式,硕博公司可以主张合同总价款的40%即21万元,一审查明事实2018年4月25***公司将主体设备及软件送至***云公司指定地点,且有人员签收。2018年9月19***公司将剩余设备及辅助器材送至指定地点,双方签字确认,至此硕博公司已完成合同项下到货义务,***云公司应履行支付货款义务。2、合同效力问题。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硕博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此种软件技术不同于其他技术,硕博公司已将主要技术传授于***云公司,其极有可能在掌握此技术后故意毁约,已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当然只是推测。最起码硕博公司履行了合同交付义务,***云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到货款。
硕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云公司支***公司合同价款367500元及相应利息(暂计2018年9月19日算至2019年6月19日)9个月,按年利率6%计算为16537.5元;2、依法判决***云公司支***公司合同违约金5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云公司承担。
***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云公司与硕博公司之间的合同;2.硕博公司返还***云公司157500元预付款;3.硕博公司支付***云公司52500元违约金;4.本案诉讼***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23日,硕博公司(供货单位,乙方)与***云公司(购货单位,甲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中载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购买拖拉机模拟驾驶仿真平台达成如下协议,货款总计525000元。合同付款方式为: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合同货款,即人民币157500元,乙方组织生产;2、乙方生产完成准备发货,甲方收货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0%的合同货款;3、甲方设备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5%的合同货款;4、上线运行满1年,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的尾款。交货时间为乙方收到预付款后40个工作日内发货,节假日除外。还约定设备到货后乙方技术人员会上门安装调试培训,确保用户掌握设备使用方法和日常维护。乙方负责对本合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现行的软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项目技术文件要求组织实施。本合同应满足合同技术协议中各项要求。乙方应将所供的软件、用户手册、有关资料等交付给甲方。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内整机采用免费保修服务。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磁电串入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的损坏,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设备材料成本费、乙方维修人员出差费用由甲方承担。保修期后,为保证产品能够正常运行,在甲乙双方的平等磋商前提下,双方根据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签订设备的维护保养合同,按年支付。另约定违约责任,甲方无故中途退货,应赔偿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应支付甲方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逾期交货超过15天,视为不能交货,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付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落款处加盖了硕博公司及***云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该合同附件2中,第二条项目进度中载明,按照整体项目的工作量和实际情况,将项目分为三个交期。拟订合同签订的日期为12月31日,各时间节点如下:(如合同签订之间延期,则交付节点对***)第一期主要是实现基本功能和三个场景的模拟,第一个交付节点以合同条款三: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的第1条交货时间交付,实现基本功能的和一个场景模拟;第二个交付节点以合同条款三: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的第1条交货时间交付,实现另外2个农具的作业场景的模拟。第二期主要是场景优化和完善,在第一期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的农业的作业场景,采集真实的作业资料,再根据作业场景的视频、音频以及作业参数,优化模拟系统,让模拟系统的真实度和还原度达到90%,交付时间以合同条款三: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的第1条交货时间交付。第三期主要实现驾驶考试规则和评判,驾驶操控分析。主要依据农业部引发的《大中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育计划、教育大纲》,按大中型拖拉机驾驶实习大纲要求设计培训内容,培训驾手的启动、起步、离合器方向盘的操纵、换挡和工作速度的匹配、倒车、制动、停车等要领。以合同条款三: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的第1条交货时间全部交付。第三条产品交付与验收,交付物分三期交付,分三期分别验收。根据第一期验收结果,甲方决定进行第二期和第三期的需求。并列明了第一期交付货物列表,第二期和第三期交付物均为实景仿真系统软件包及软件使用说明书。
2018年9月1日,双方就涉案项目验收标准等问题达成协议,对第一期验收的软件标准、硬件部分,第二三期验收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各期时间要求为待商讨确认。
另查明,2018年4月25***公司(乙方)出具《拖拉机模拟驾驶仿真平台设备情况证明》其中载明,拖拉机模拟驾驶仿真平台第一期生产完毕,根据客户要求准备发货,于2018年4月26日从我司发往湖南长沙高新开发区***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2栋1607、1608室,发货前甲方(***云公司)检查设备软硬件情况如下:拖拉机原装驾驶室、液晶显示器、显示器支架、主机的设备情况均为完好,拖拉机软件系统由BUG,需改进。该证明上有甲方代表人***的签字确认。
2018年9月3日,***云公司的设备验收报告载明,验收人***。验收人员意见:1、目前验收了一期部分设备,详细见“出厂设备验收清单”。2、仿真系统功能基本具备,详见附件1,涉及24个问题。3、系统包含的高清投影机和环幕等与拖拉机仿真系统尚未集成,需要以现场施工安装完成后实际验收为准。出厂设备验收清单载明验收货物为,拖拉机模拟驾驶舱(含软件)1台、主机1套、后显示屏1台。该验收报告上加盖***云公司与硕博公司的印章及负责人***、**的签字。
2018年9月19日,硕博公司(乙方)向***云(甲方)交付拖拉机模拟驾驶舱(含软件)、主机、后显示屏、投影机、屏幕、幕布框架、边缘融合、投影吊架、线材、音响系统、系统集成等货物,落款处甲、乙双方均签字确认。
再查明,2018年12月26日,***云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合同变更说明一份,载明合同中约定的硬件产品部分将按甲方目前签收接收的产品为准,后续硬件不再继续开发,合同中约定的软件产品部分将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拖拉机模拟驾驶仿真平台项目-第一期验收标准》为准,后续软件不再继续开发;目前遗留问题详见问题汇总,乙方需完善以上遗留问题并经甲方确认签字后,该项目视为完成最终交付;合同金额由525000元变更为367500元;双方签订本变更说明后,甲方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50000元,双方完成最终验收后,甲方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23500元,质保期满后,甲方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36750元。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付款节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双方合同约定,乙方生产完成准备发货,甲方收货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0%的合同货款;合同附件2中载明项目分为3个交期,三期交付节点均是“以合同条款三: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的第1条交货时间交付”。硕博公司主张***云公司给付剩余货款,***云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与软件交付有关联性,软件价款占涉案设备价款比例较大,如若在二期、三期还没开发完成的情况下支付大部分款项,明显不合理。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附件二载明的三期交付时间相同,现甲方***云公司仅收到部分设备、软件开发亦没有完成,在合同约定的收货内容存有争议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解释为收到部分设备及软件即应付款,故付款节点未至,硕博公司主张***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缺少证据支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解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硕博公司交付的时间虽然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但是依据双方2018年9月1日就拖拉机模拟驾驶仿真平台项目验收标准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可知,时间要求并无具体日期而是待商讨确认。且硕博公司就验收标准等问题自2018年5月11日多次向***云公司发函,后双方就涉案项目验收标准等问题于2018年9月1日达成协议,2018年12月26日,***云公司工作人员亦通过微信***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合同变更说明一份,故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硕博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存在法律规定应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对***云公司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货款问题。结合双方往来函及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对项目的标准及交付情况进行了调整,硕博公司致函***云公司表示,“项目缺少详细验收标准,……建议项目暂停”“在未收到40%的合同货款前,将停止所有设备的运行工作”。后***云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公司**发送合同变更说明一份,涉及软件开发、质保、金额等问题。2019年2月20日,硕博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回复,表示变更是对于项目的变更,我们的项目不往下做了,所以是项目终止。庭审时,硕博公司自述软件部分已开发两期、第三期未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但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对交付的标准、时间等问题已经达成新的合意,虽然双方未签订新的书面合同,但可以认定涉案软件开发已经终止、未交付的硬件不再交付,但对价款、付款期限及质保问题尚有争议。双方主张对方违约,存在延期交付、质量问题、迟延付款等问题均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涉案软件开发未全部完成,硕博公司亦不申请对已完成的软件开发价款进行鉴定,结合双方的合同约定、硬件设备交付情况、往来函件及质保情况,一审法院酌定***云公司再给***公司货款160000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湖南***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0000元;二、驳回***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湖南***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硕博公司、***云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后,硕博公司称硬件已交付齐备,软件部分已开发两期,第三期未开发,并认为通过双方当事人负责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非其拖延,是因***云没有提供具体验收标准。***云公司则表示涉案硬件并没有交付完毕,软件第一期开发完毕,第二期开发一部分,第三期没有开发,软件交付标准已经在《产品销售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硕博公司只需按照要求开发即可,是硕博公司延迟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查,合同履行过程中,在硕博公司数次向***云公司发函告知其需要提供验收标准后,***云公司通过微信***公司发送合同变更说明一份,对交付物、遗留问题、合同金额及付款进行了变更,硕博公司对此回复变更是对于项目的变更,项目不往下做了,是项目终止。基于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致使合同不再履行,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涉案合同约定内容、设备交付情况以及往来函件等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云公司再给***公司160000元,并无明显不当。对***云公司的上诉,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7848元,由上诉人湖南***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