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民初9867号
原告:***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银山路东、漓江路南安全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销售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易通星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61号湘麓国际花园二期酒店、公寓1202-1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易通星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