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3民初13717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2月8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男,汉族,1940年2月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女,汉族,1942年8月4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男,汉族,1992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男,汉族,2002年2月6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女,汉族,2002年2月6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市京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泰宏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州分所律师。
被告:*州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中原区柿园村东街2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州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进行了立案受理。
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事故发生地在*州市××区,*州市二七区既不是事故发生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故*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管*【2019】33号文件来看,事故发生地在*州市××区,本案的被告又不在*州市二七区,故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南省*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