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2民初188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正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振湘路0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柿园村东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正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伟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邱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