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02民初8591号
原告:浙江云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北二环西路3739号二楼201-204。
法定代表人:刘浙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罕超,浙江首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浙江首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B-6-3、B-6-5地块恒大金碧天下综合楼一楼219室。
法定代表人:潘云淼,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云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澎公司)与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恒乾公司无法直接送达,本案依法传换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罕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乾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云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4.9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957.20元(以34.9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自2021年8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23日,并按此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云澎科技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YPXS-X000898-210601002),约定:甲方(即被告)向乙方(即原告)采购云澎智能设备和自提保温柜;总货款为69.8万元;发货时间为自收到甲方交付的一年期商业承兑汇票之日起30日之内发货;验收及异议:甲方收货时应及时检查,如发现设备外包装破损或有异常,设备的数量、外观、型号、硬件设备与约定不符,应拒绝签收,并填写交接异议书由承运人直接运回发货地......甲方经验收后发现设备存在内部质量或软件系统存在质量问题的,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货款支付的时间:首笔货款为总货款的45%(即人民币314100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以甲方采用向乙方交付一年期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一年期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和承兑人必须为甲方(一年期商业承兑汇票是指汇票的出票日期与到期日间隔不超过壹年);第二笔货款为总货款的50%(即人民币349000元),于乙方交付设备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清......如乙方交付设备后,甲方未及时进行验收的,自乙方交付设备之日起满30日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50%货款......;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10天以上的,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当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六计付违约金;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由甲方或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原告开具了票面金额为31.41万元一年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被告于2021年7月16日收取了原告发送的云澎智能设备和自提保温柜。但被告未能如期付款。事后,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均以正在走内部请款流程而拖延付款。至今,应付货款34.9万元仍分文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九条、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除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以外,还需向原告支付约定违约金。
被告恒乾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的这个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原、被告的民事主体资格。
证据二、云鹏科技设备采购合同(在证据的第四页到第22页),证明了原被告存在云澎智能设备和自提保温柜的买卖合同关系;第二是证明总货款为69.8万元;第三是证明双方约定的货款支付时间;第四是证明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第五是证明约定管辖地为原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证据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证明合同签订以后,被告在2021年6月21日向原告开具了票面金额为31.41万元的一年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证据四、德邦快递单号查询,曾桉靖和王俊的微信聊天的首页截屏、曾桉靖和王俊2021年7月1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在2021年7月16日收取了原告发送的云鹏智能设备和字体保温柜,证明原告已经完全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
证据五、曾桉靖和王俊自2021年7月27日至9月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曾荣基微信首页,王俊与曾荣基自2021年9月2日起至9月1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催款函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潘延章微信首页,王俊与潘延章2021年9月1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1.被告收取货物以后未能如期付款;2.原告曾经多次催促,被告均以正在走内部请款流程为由拖延付款。
经审理,本院查明本案相关事实与原告起诉内容基本一致。
审理中,原告陈述:在本案中未主张的内容,其中一项内容为被告已收到原告交付的价值31.41万元货物,其向原告开具了票面金额为31.41万元一年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针对该张商业承兑汇票,因为它是一年期的,原告需要等到一年时间满了以后,才知道是不是能够兑付;如果到时不能兑付的,原告将另案再主张权利。另外还有质保金5%,亦将另案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有关云澎智能设备和自提保温柜的买卖合同成立,被告欠付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承担支付尚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尚欠货款34.9万元,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自2021年8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综上,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于法无据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恒乾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云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4.9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云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4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305元、公告费390元,均由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程鸿仙
人民陪审员朱宗成
人民陪审员陈素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叶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