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10民初4915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园管理处,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园管理处、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