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1443号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18-2地块瀚森大厦17层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91387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绿膳谷农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横东岭路58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84578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绿膳谷农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242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电梯安装款人民币113370元、违约金1133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多家银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及全国执行系统进行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
一、已轮候查封(第四顺位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绿膳谷农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1XXX的别克牌车辆,冻结期限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
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决定。
对本院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到期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造成被解封的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希
审判员 隋 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简笑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