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48375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深圳特区报业大厦**CDE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913878。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544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即时向原告支付应付合同款9208元;2.被告即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2元(按延误部分费用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1月27日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要求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请合同款项金额无异议,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
本案相关情况
2019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梯保养合同》(合同编号BA28_AG18_001006),约定原告接受被告之委托为其提供1台电梯的保养服务,保养起止时间为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保养费总价为8160元;原、被告双方每季度结算一次保养费,被告须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期保养费;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须向原告支付延误费用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019年4月31日,双方签订《电梯维修(改造)工程确认书》(编号BA28_AX19_000301),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电梯维修服务,确认书总价为1048元。
原告陈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在保养期内派保养人员定期对合同约定的电梯进行保养、维修。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涉案《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电梯维修(改造)工程确认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依约向原告提供电梯保养、维修服务,被告未支付合同款,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合同款共计9208元及以920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合同款9208元及违约金(以920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