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7896号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39层CDE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91387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北区]附楼(D座)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5446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48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793.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办公三层东侧(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号)、四层东侧(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号)、一层东侧(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7号)的房产,暂无法处分。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