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291民初734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包头派尔特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新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彩霞。
原告**诉被告包头派尔特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包头派尔特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新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彩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9月欠发工资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0月份25天工资4032.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064.5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2019年10月1日至6日法定假日工作的3倍工资967.7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2500元;6.判令被告赔偿拖延支付工资补偿金4032.2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2日,原告经被告法经代表人周新春面试,口头承诺工资每月5000元,销售佣金以实际业绩情况再定。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入职后工作岗位销售员,但时至2019年10月25日,被告一直没有安排销售工作,而是跟随车间工人工作,所以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办理了离职,并把所掌握的相关资料按照法定代表人周新春要求交给公司内勤白彩霞,全部资料已经交清。2019年10月31日被告以交通银行包头分行工资卡形式支付了3000元工资,至今未支付原告9月份剩余2000元工资以及10月份工资。且被告一直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原告生活困难以及无法享受正常的医疗等相关社保待遇。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利。据此,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包头派尔特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诉请支付2019年9月欠发工资2000元及10月份25天工资4032.2元无事实依据。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到被告处工作,并于2019年10月24日离职。原告在入职前与被告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3000元,被告已实际支付了原告9月份试用期工资。10月份工资确实未支付,我公司同意按原告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其工资。10月份原告确实存在加班的情形,但被告以红包的形式向原告支付现金1200元。第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064.3元并无法律依据,双方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2019年10月2日至10月25日双倍工资差额应为2786.75元。第三,原告主张赔偿未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保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赔偿其拖延支付工资的补偿金系新增诉请,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应申请仲裁,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予驳回。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不能补缴社保的事实,因此不能要求赔偿不能补办社保的损失。第四,原告主张支付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日,原告**到被告包头派尔特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处工作,2019年10月25日,原告离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0月1日至6日,原告加班6天,被告以红包形式向原告支付1100元。2019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发放9月工资3000元。后原告向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1.发放2019年10月份25天工资4032.2元;2.补发2019年9月欠发工资2000元;3.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064.5元;4.补偿2019年10月1日至6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三倍工资967.7元。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2020)包开劳人仲案80号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交通银行工资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经庭审质证认证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包头派尔特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已向原告发放2019年9月工资3000元,未向原告发放2019年10月1日至10月25日工资。原告**主张被告应按5000元标准向其发放工资,但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有月工资5000元的相关约定,故其主张被告支付2019年9月欠发工资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向原告发放10月工资2413.8元(3000元÷21.75天×17.5天)。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0月2日至10月2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75.9元(3000元÷21.75天×16.5天)。关于原告主张的国庆节期间加班费的诉讼请求,被告认可原告加班的事实,并向原告支付了1100元加班费,原告主张该款项为奖金而非加班费,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因未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2500元及赔偿拖延支付工资补偿金4032.2元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头派尔特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10月工资2413.8元;
二、被告包头派尔特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0月2日至10月2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75.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包头派尔特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晓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