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783号之一
原告: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国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晶新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0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68.00元,共计1153.00元,由原告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