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保255号
申请人: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国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国晶新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5963.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晶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5963.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