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山东国晶新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保255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国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国晶新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9)鲁0306民初78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