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山东国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783号 申请人: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057936926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国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禹城市南环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258879623XL。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和与被申请人山东国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国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55963.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以名下车牌号为鲁C×××××号汽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C×××××号汽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晶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5963.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68.00元,由申请人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