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6执1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坤盛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鲁王轻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坤盛植物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淄博安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鲁0306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制作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受到信用惩戒的风险警示提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制作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坤盛植物油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亦无其他银行存款;通过传统方式和现场调查方式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结果。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强制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