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9民初44号
原告: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9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D3GR5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京东盛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9X3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京东盛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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