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91民初3222号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