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10961号 原告:***,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内申请撤回对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