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2民初27146号
原告:陕西久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466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联盟,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久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原告陕西久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久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4594元,剩余45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毛 咪
打印人:*** 校对人:**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