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 0112财保508号
申请人:榆***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久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66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榆***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久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榆***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陕西久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 账号为XXXXXXXXXXX0303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内的存款共计98万元,以上保全标的共计98万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出具98万元的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6月16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久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XXXXXXXXXXX0303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内的存款共计98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榆***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 六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9161089370744XXXXXXXXXXXXXX4662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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