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众能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久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602执75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众能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通站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久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路以北文景路以***国际中心项目第1幢1**105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602民初23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4日受理了四川省众能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久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次日,本院作出(2021)川1602执755号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陕西久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3812.67元。因申请人申请执行的理由为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2020)川1602民初238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部分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其没有违约的证据并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并终止执行。 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作出(2021)川1602执异79号裁定书,裁定变更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6059.00元。申请人不服该裁定并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4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维持了(2021)川1602执异79号裁定。被执行人已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向申请人支付了诉讼***全费36059.00元。 现被执行人陕西久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将(2020)川1602民初23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2021)川1602执755号案件就此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