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3576号
原告:***,男,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罗口村四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钦,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河南建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人民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1263647XR。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实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景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译方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艺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