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56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禹区。
被执行人:隆基森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花天酒地航天中路388号办公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6TXLT65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隆基森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X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6执562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4)陕0116执562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隆基森特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