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森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隆基森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16民初14262号 原告:隆基森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隆基森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隆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0月16日销售项目提成奖金783550.8元。事实及理由:原告已经向被告足额支付了其在职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不存在差额部分,被告在职期间也从未提出过异议,现再行主张无任何依据。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8年10月26日入职隆基绿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一职,被告与原告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职期间,每月工资均通过原告银行转账形式发放。2020年9月15日,原告工作人员在工作群中发布工作通知,载明:“各业务单元,隆基新能源事业部已于2020年6月正式发布《销售项目提成管理办法》00版,2020年新签约且符合提成发放条件的项目已正式按该管理办法核发提成。……”该办法第8.3.3关于提成兑现的其他说明第6项规定:“在提成发放日前离职的人员不再享受任何提成奖金。”2020年12月1日,被告负责签订了腾讯清新云计算数据中心15兆瓦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EPC合同(以下简称腾讯清新项目)与扬州市腾阳新能源有限公司15兆瓦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腾讯仪征项目)。2021年2月原告依据该提成办法向被告发放了腾讯清新项目预付款节点提成46230.74元。2023年1月原告公司公开宣贯新的《销售奖金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销售奖金的金额要结合签约合同额、净利率系数、预付款系数、进度款系数等综合核算,并规定该办法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后签约的项目(暂定)。2022年11月被告负责签订了国能诚创腾讯清远清城云计算数据中心屋顶光伏项目EPC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腾讯清城),合同金额为64672817.86元。2023年3月原告分别签订了万纬天津东疆港冷链园项目分布式光伏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万纬天津)和万纬西安高新园区项目分布式光伏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万纬西安),合同金额分别为22510463.47元和15273152.77元。2023年7月7日,被告因个人原因向原告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至2023年7月。2024年8月21日,原告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其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0月16日销售项目提成奖金783550.8元。该委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3)16153号裁决书,裁决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0月16日销售项目提成奖金783550.8元。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庭审调解中,原、被告各执已见,调解未果。 另查明,原告原名为隆基绿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为西安隆基绿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4月24日原告的股东由西安隆基绿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7月25日原告名称变更为“隆基森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原告提交的项目提成奖金计算明细显示,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腾讯清城、万纬天津、万纬西安三个项目的提成奖金分别为5898.16元、6407.38元、4303.36元,以上合计16608.90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奖金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腾讯清新项目与腾讯仪征项目均系被告在2020年签订完成,原告已经按照《销售项目提成管理办法》00版向被告发放了腾讯清新项目预付款节点提成46230.74元,但剩余提成未予发放。原告诉称依据该办法第8.3.3关于提成兑现的其他说明第6项规定:“在提成发放日前离职的人员不再享受任何提成奖金。”因被告已经离职,故而不应向被告发放腾讯清新项目与腾讯仪征项目的提成奖金,有据可依,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因用人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原告请求不向被告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0月16日销售提成奖金783550.8元,本院对其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核算的应向被告发放腾讯清城、万纬天津、万纬西安三个项目的提成奖金16608.9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被告发放上述奖金,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腾讯清城、万纬天津、万纬西安三个项目的提成奖金16608.9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隆基森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6日销售项目提成奖金16608.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