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2民初1272号
原告:四川申义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兴业大道199号8栋1-3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3月3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8号办公楼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四川申义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申义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申义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申义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8.00元,减半收取664.00元,由原告四川申义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