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82民初4878号
原告:河南置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XX。
被告:***,男,197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男,1977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男,1977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河南置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置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置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置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张红克
审判员岳源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