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欧维姆结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柳州欧维姆结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城中民催字第28号 申请人柳州欧维姆结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娆,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柳州欧维姆结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华夏银行南宁分行柳州支行承兑汇票(票号:31,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6100元,出票人为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柳州欧维姆结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30日,持票人为申请人,支付人为华夏银行南宁分行柳州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柳州欧维姆结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 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何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