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城中民催字第28号
申请人柳州欧维姆结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娆,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柳州欧维姆结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华夏银行南宁分行柳州支行承兑汇票(票号:31,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6100元,出票人为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柳州欧维姆结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30日,持票人为申请人,支付人为华夏银行南宁分行柳州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柳州欧维姆结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 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何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