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欧维姆结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柳州欧维姆结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7102执2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柳州欧维姆结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67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芷溦,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02H7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柳州欧维姆结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1)陕7102民初15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某某执行人执行款772777.90元及逾期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0128元。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依法受理。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柳州欧维姆结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柳州欧维姆结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7102执2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党 彬 审判员  廖 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