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执3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飞山奇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PR80KX5,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街道金达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0682361166,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保利国际广场B1栋2818房。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飞山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飞山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2)湘0320民初2638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