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飞山奇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飞山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2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飞山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街道金达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飞山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02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飞山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02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庆 审判员  文 辉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