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2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飞山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街道金达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飞山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02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飞山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02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庆
审判员 文 辉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