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晟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恒大机械有限公司、湘潭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民初6917号 原告:湖南恒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仲裁、起诉、应诉;签收法律文书,申请财产、证据保全,申请回避,向法院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发表答辩、代理意见,承认部分或者全部仲裁、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者增加仲裁、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代为调解,和解。 被告:湘潭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恒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恒大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湘潭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恒大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恒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湘潭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32元,保全费人民币3270元,合计人民币8002元,由原告湖南恒大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帆 书 记 员 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