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民初6917号之一
原告:湖南恒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仲裁、起诉、应诉;签收法律文书,申请财产、证据保全,申请回避,向法院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发表答辩、代理意见,承认部分或者全部仲裁、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者增加仲裁、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代为调解,和解。
被告:湘潭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恒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了(2021)湘0203民初691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湘潭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现原告湖南恒大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对被告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撤诉结案,原告湖南恒大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湘潭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5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帆
书 记 员 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