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91执6213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9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虞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的成高劳人仲案(2024)7220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成都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26349.01元,执行费295.24元。本院在先立案执行了马某与成都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案号为(2025)川0191执5035号,执行标的69332.04元,执行费939.98元。
本院认为,两案被执行人同一,为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现将本案并案到(2025)川0191执5035号案件中执行,并案后本案将以终结方式结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5)川0191执6213号案件并入本院(2025)川0191执5035号案件合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5)川0191执62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