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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山西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辽0902民初35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1974年8月31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王某,男,1989年7月21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系阜新市细河区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6703141P。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94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