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辽0902民初35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1974年8月31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王某,男,1989年7月21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系阜新市细河区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6703141P。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94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