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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山西某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晋1181民初149号 原告:侯某,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大孝堡乡长兴村居民,现住本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裴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侯某诉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