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杨某、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922民初1649号 原告:杨某,山西省山阴县人,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西宫南二巷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6703141P。 法定代表人:裴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卜某,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杨某与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卜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杨某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包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